(2017)黔0324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明华与李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华,李成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2147号原告:张明华,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被告:李成勇,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正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华与被告李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华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已支付购车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华负担。审判员 纪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