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昌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昌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117号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申请人:昌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昌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以昌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及李小英名义开设的银行帐户上的存款970万元予以冻结,同时对被申请人生产的石材产品(成品、半成品)、车辆、铲车等全部机械设备,及其他价值970万元的财产(包括债权)予以保全。申请人杨某某及担保人周某某以其共同购买的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某某门面、某某号门面,担保人周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房,担保人杨某某以其本人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对申请人及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当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昌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70万元;二、冻结李小英名下的银行存款970万元;三、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昌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石材产品(成品或半成品),该公司所有的车辆、铲车等全部机械设备,以及其他价值970万元的财产(包括债权);四、查封申请人杨某某及担保人周某某共同购买的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某某门面、某某号门面,担保人周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房,担保人杨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房。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蒋才茂审判员 佘 钦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