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栗建双对宋宝文与宋凤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宝文,宋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异38号案外人栗建双,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宋宝文,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宋凤成,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宝文与被执行人宋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栗建双于2017年6月2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栗建双称,宋凤成于2014年向我借款,由于他没有按约还款,我们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宋凤成将其购买贾广会位于孤家子镇四委七组的房屋给我,用于偿还向我的借款140万元,现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栗建双,故请求法院对(2016)吉0322执540号裁定书不予执行。本院查明,宋宝文与宋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梨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宋凤成于2016年1月1日前给付宋宝文借款5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宋凤成负担。后宋凤成没有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宋宝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16)吉0322执540号执行裁定书,对宋凤成所有购买购买贾广会位于孤家子镇四委七组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另查明,2009年7月20日,宋凤成购买贾广会位于孤家子镇四委七组两所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301平方米、12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225.27平方米,价款60万元。栗建双和宋凤成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宋凤成将其购买贾广会的房屋给栗建双,用于偿还向栗建双的借款140万元,该二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均在栗建双处,2016年5月12日,该房屋由栗建双出租给张晓东使用,租期三年,租金每年6000.00元。本案在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没有对该房屋查封,而被另案查封。本院认为,栗建双与宋凤成因债务关系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栗建双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在对该房屋予以评估、拍卖裁定下发之前没有进行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栗建双异议成立。中止对原宋凤成所有购买贾广会位于孤家子镇四委七组的房屋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默然审判员 齐知勇审判员 董兴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