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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郭明旭、郭静、张晨光、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吉林省维瑞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郭明旭,郭静,张晨光,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吉林省维瑞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652号原告:刘广东,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郭明旭,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郭静,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张晨光,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旭,负责人。被告:吉林省维瑞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旭,负责人。原告刘广东诉被告郭明旭、郭静、张晨光、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吉林省维瑞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广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80000元;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承担违约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始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暂计人民币210827元。以上两项共计1390827元;3.请求判令第二至第五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郭明旭签订了借款合同,其他被告为保证人,借款118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后被告及保证人未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未能找到被告,原告亦无法补充提供被告的现住址等相关材料,本案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17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刘广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