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通祥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通祥运输有限公司,王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079号之一原告:重庆通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屏路145号底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1461098U。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屺,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重庆通祥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通祥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通祥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通祥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通祥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审 判 长 黄小琴代理审判员 邹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