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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丁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6108号原告:丁某,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于某,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史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被告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史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借款利息97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锡盟承包建筑工程,于2013年7月1日、2014年4月25日先后两次向原告共计借款170000元,本金已结清,尚欠利息97000元至今未付。于某辩称,被告已将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被告于2014年3月向原告借款70000元,于2015年12月7日通过银行现存方式将借款本金70000元还清。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5年2月22日通过银行转存方式将借款本金100000元还清。被告于2015年6月27日通过银行现存方式偿还利息13000元,于2016年8月7日通过刘艳彬账户向原告转账62500元,于2016年11月9日通过银行现存方式偿还利息3000元,于2017年1月26日通过银行现存方式偿还利息1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0‰。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举欠据2枚,被告已认可欠据为其本人书写,欠据亦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举2015年2月22日银行转存回单数额为100000元,因转存时间发生在欠据签署时间之前,应为偿还借款本金,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所举2015年6月27日银行现存回单数额为13000元和异地存款手续费发票数额为50元,因现金存款时间发生在欠据签署时间之前,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所举2015年12月7日银行现存回单数额为70000元和异地存款手续费发票数额为50元,因现金存款时间发生在欠据签署时间之前,应为偿还借款本金,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所举2016年8月7日银行转账回单数额为62500元,转账时间发生在2枚欠据签署时间之后,亦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有关联性,且原告认为是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中的部分款项,但无法否定2015年2月22日已还100000元,故原告质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举2016年11月9日银行现存回单数额为3000元,因存款时间发生在2枚欠据签署时间之后,亦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举2017年1月26日银行现存回单数额为10000元,因存款时间发生在2枚欠据签署时间之后,亦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两次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170000元,两笔借款本金均已还清。被告分别于2016年1月20日、2016年7月24日向原告出具所欠利息的欠据各一枚,数额分别为43000元、540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利息62500元,于2016年11月9日通过银行现存方式偿还利息3000元,于2017年1月26日通过银行现存方式偿还利息10000元,被告已偿还利息数额为75500元,尚欠21500元未还。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其借款1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出具欠利息欠据之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原告款755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故该部分转款应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中扣除,余款21500元,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超诉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0‰,欠款利息已还清,因其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某借款利息21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负担866元,由被告负担2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艳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孙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