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虹与夏月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夏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116号申请执行人:李虹,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夏月红,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892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李虹与夏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夏月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暂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李虹和被执行人夏月红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经审查于法无悖,予以准许。经核实,截止2017年4月10日,被执行人夏月红已向申请执行人李虹履行了7000元支付义务。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璠琪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