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威海屹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威海瑞祥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屹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威海瑞祥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威海屹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瑞祥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志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