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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460号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内3号2352号。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公司职工。被告:王杰,男,199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杰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乐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