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荣富、池连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富,池连星,杨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朱荣富,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池连星,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执行人:杨桂莲,女,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申请执行人朱荣富与被执行人池连星、杨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现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