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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10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国荣与蓝田县医院、陕西晟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国荣,蓝田县医院,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陕西晟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0767号上诉人:朱国荣,男性,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含山县。被上诉人:蓝田县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新城路。法定代表人:韩鹏博,该院院长。被上诉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D座11-13号。法定代表人:买亚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陕西晟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纬二街168号1幢21204号。法定代表人:陈少勇。上诉人朱国荣因与被上诉人蓝田县医院、被上诉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被上诉人陕西晟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蓝田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朱国荣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后,在案卷尚未移送本院前,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国荣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国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2317元,由上诉人朱国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