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70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与蒋顺朋、蒋跃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蒋顺朋,蒋跃军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207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敢记,男,汉族,1985年12月11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系该院员工。委托代理人:谭颖丹,女,汉族,1993年10月7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系该院员工。被告:蒋顺朋,男,195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告:蒋跃军,男,1998年3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与被告蒋顺朋、蒋跃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谭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蕴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