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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管宪周诉被告张学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宪周,张学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115号原告管宪周,男,汉族,1939年5月16日出生,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被告张学文,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宪周诉被告张学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宪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学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宪周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宪周撤回对被告张学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原告管宪周。审判员  张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冬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