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方海忠与宁明县惠泰木业、苏仪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海忠,宁明县惠泰木业,苏仪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2民初762号原告:方海忠,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宁明县。被告:宁明县惠泰木业,住所地宁明县。法定代表人:宾彩华,负责人。被告:苏仪,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原告方海忠诉被告宁明县惠泰木业、苏仪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方海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原告方海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海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方海忠负担。审判员 冯立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农彦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