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定聪诉赵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定聪,赵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3459号原告:何定聪,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萍,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信伶,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鹏,男,汉族,1991年1月8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案由:不当得利纠纷。原告何定聪诉被告赵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定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定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定聪承担。审判员 刘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