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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8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东方希望天祥营业部与钟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东方希望天祥营业部,钟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348号之一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东方希望天祥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00号1栋24层2402、2403号。负责人何世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梅,女,汉族,1989年10月22号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男,汉族,1988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钟妍,女,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东方希望天祥营业部诉被告钟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1日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东方希望天祥营业部自愿撤回对被告钟妍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东方希望天祥营业部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东方希望天祥营业部撤回对被告钟妍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东方希望天祥营业部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陈 岚人民陪审员 安 宁人民陪审员 朱灵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悦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