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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雷与段发银、杨明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雷,段发银,杨明菊,段体奎,段体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073号原告:赵雷,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祥云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祥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禄、李乔丽,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段发银,男,1962年5月9日生,汉族,祥云九九家纺有限公司职工,住祥云县。被告:杨明菊,女,1965年9月4日生,汉族,祥云九九家纺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段发银。被告:段体奎,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祥云九九家纺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被告:段体帅,男,1992年1月23日生,汉族,祥云九九家纺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雷诉被告段发银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等人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雷自愿撤回对被告段发银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雷撤回对被告段发银、杨明菊、段体奎、段体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0元,由原告赵雷负担(原告已预交45200元,应退还原告22600元)。审判长  李福荣审判员  杨志坚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