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得美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得美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392号原告:得美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天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现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静。原告得美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得美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得美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外已达成和解且被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和解款项,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得美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原告得美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世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凯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