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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岑积火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积火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81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积火,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文盲,农民,住靖西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辩护人翟专荣,男,壮族,退休教师,住靖西市。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积火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岑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积火及其辩护人翟专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岑积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岑积火自小患有脑智障和精神病,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又是初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所指控的一致。被告人岑积火系靖西市龙临镇大农村念卜屯村民。2010年5月19日,被告人岑积火在其家的门槛旁边看黄色录像带边吃荔枝果,这时同屯的廖某1(2007年6月27日出生)独自闲逛至岑积火家附近,见岑积火正在吃果子,就走到岑积火跟前讨要几个果子吃,因当天岑积火正在看黄色录像带,其生殖器有了生理反应,见到廖某1就遂起了歹心,于是趁无人之机将廖某1抱入其卧室的床上对廖某1进行奸淫。被告人岑积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以上查明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过法庭质证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廖某1陈述,证人廖某2、廖某3、廖某4、岑某1、廖某5、岑某2、岑某3、岑某4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靖西市龙临镇大农村民委员会证明,靖西市公安局龙临派出所关于抓获被告人岑积火经过的说明,被告人岑积火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及辩护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岑积火明知性交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己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定的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岑积火自小患有脑智障和精神病的辩护意见,但没有相应的医学鉴定加以证实,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岑积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岑积火有坦白情节,又是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岑积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审 判 长  杨文启审 判 员  冯福策人民陪审员  杨 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冰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