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民终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师井阳与张守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井阳,张守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民终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师井阳,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珠山种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朴连海,男,1948年6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向阳1委**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守运,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东海村*组。上诉人师井阳因与被上诉人张守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师井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朴连海,被上诉人张守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师井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守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师井阳与张守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确认合同有效的问题,一审判决支持张守运的诉讼请求错误。张守运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张守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张守运与师井阳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有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2月12日张守运与师井阳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师井阳将自己的开荒地3垧水田承包给张守运,期限从2011年至2015年12月末。师井阳承认张守运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守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确认张守运与师井阳于2010年12月1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有效。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师井阳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师井阳与张守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土地承包协议有效并无不当。该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不是判断协议效力的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师井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师井阳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晓英审判员 刘伟国审判员 刘   兆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莹记录员 曹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