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林之育与杨元林、杨元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之育,杨元林,杨元海,孙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1民初691号原告:林之育,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定安县,公民身份号码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传焘,定安县定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元林,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定安县。被告:杨元海,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定安县。被告:孙南,女,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之育与被告杨元林、杨元海、孙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中原告以其与三被告在庭外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之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林之育负担(已交)。审判员 王德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晓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