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6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某1诉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6民初556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生,黎城县东阳关镇秋树垣村人。原告李某2,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黎城县原庄乡石壁底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审判员  张海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义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