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03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琳、廊坊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琳,廊坊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186号申请人:张琳,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被申请人:廊坊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西路华元大厦17层。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313963524。法定代表人:刘占昶,申请人张琳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保全。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廊坊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名下华元一世界北区Y6#3单元401室楼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