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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2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岳张集镇小刘社区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岳张集镇小刘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2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鲍学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凤台县岳张集镇小刘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岳张集镇小刘村。法定代表人:高怀喜,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岳张集镇小刘社区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法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