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与李红雷、伊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李红雷,伊志杰,李小克,李婷婷,李国彬,李金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20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住所地许昌市新许路25号。负责人:于立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起昌,男,该支行员工。被告:李红雷,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伊志杰,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小克,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婷婷,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国彬,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李金枝,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与被告李红雷、伊志杰、李小克、李婷婷、李国彬、李金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雷、伊志杰、李小克、李婷婷、李国彬、李金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红雷、伊志杰、李小克、李婷婷、李国彬、李金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黄艳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宝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