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恒业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博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恒业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博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张小平,朱双凤,张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67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珍珠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894028102。被执行人南京恒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集镇平安四路59号。被执行人江苏博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集镇平安四路59号。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6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朱双凤,女,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张文才,男,1933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恒业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博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张小平、朱双凤、张文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2833.09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巧美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朱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