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5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渝北区博艺印象装饰材料经营部与刘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渝北区博艺印象装饰材料经营部,刘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945号原告:渝北区博艺印象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96号丽景雅苑1幢1-2,注册号500112605580177。经营者:唐海军,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刘秀英,女,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渝北区博艺印象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刘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渝北区博艺印象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渝北区博艺印象装饰材料经营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渝北区博艺印象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渝北区博艺印象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饶师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