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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浩越琅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季有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浩越琅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季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343号原告:吉林省浩越琅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成。组织机构代码55049389-0。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步行街北。被告季有林,男,汉族,住前郭县。原告吉林省浩越琅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