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卢洪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洪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洪笔(自报),男性,25岁,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无固定住址。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洪笔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敏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洪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晚,被告人卢洪笔伙同刘显年(另案处理)通过鹤山市龙口镇270省道金岗圩路班楼大院围墙缺口入内,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刀切断厂房屋檐、楼梯口及楼梯间的电线实施盗窃,二人在盗窃现场用工具刀剥掉粗电线的皮,把铜线捆成一扎一扎,二人携带盗窃所得电线离开现场。次日7时许二人到鹤山市博物馆围墙边焚烧细小的电线,被接报民警抓获,民警在刘某身边搜获工具刀一把、4个型号的0.4KV单相电线分别有60米、17.2术、15米、25米及0.4KV电线约100米。2017年2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洪笔到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升苑195号楼下,拉开被害人陆某停放在该处的粤J×××××黑色本田CRV吉普车车门,进入车内盗得一条白色数据线以及一包纸巾,被车主当场发现并抓获,所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鹤山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卢洪笔携带一把“一”字形螺丝刀来到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升苑193号楼下,用手拉开被害人余某1停放在该处的粤J×××××吉普车的副驾驶座车门,正要进入车内盗窃财物,车上防盗器鸣响,卢洪笔逃跑。被害人余某1追上并在附近公园旁边将卢洪笔当场抓获,接报民警到场将卢洪笔带回派出所调查。被告人卢洪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洪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洪笔2017年4月20日已着手实行盗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洪笔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另查明,2015年5月8日晚,被告人卢洪笔伙同刘显年在鹤山市龙口镇270省道金岗圩路班楼大院实施盗窃后,于次日7时许被接报民警抓获,羁押期间为2015年5月9至同年6月15日。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洪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相关书证材料、被告人卢洪笔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刘某的供述、被害人陆某、余某1的陈述、证人何某、陈某、温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洪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洪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洪笔于2017年4月20日已着手实行盗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洪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卢洪笔于2015年5月9至同年6月15日羁押期间,折抵刑期38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被告人卢洪笔用于作案的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并销毁。(上述工具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由该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锦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