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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邵平与张可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平,张可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18号原告:邵平,男,汉族,1968年2月7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可心,男,汉族,1994年8月9日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平与被告张可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0元,减半收取计1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凡华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