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邵平与张可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平,张可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18号原告:邵平,男,汉族,1968年2月7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可心,男,汉族,1994年8月9日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平与被告张可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0元,减半收取计1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凡华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