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海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海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526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5-1。法定代表人:章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明辉,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海刚,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海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海刚的起诉。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维群代书记员 朱洁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