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柯敏与被执行人孙建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敏,孙建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柯敏,女,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孙建亚,男,199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在申请执行人柯敏与被执行人孙建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作出的(2017)宁钟证执字第4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01041.7元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利息等其他费用。现申请执行人柯敏申请撤销对(2017)宁钟证执字第45号公证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钟证执字第45号公证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