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杨江梅与曾德兴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江梅,曾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杨江梅,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曾德兴,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云云安区。本院在执行杨江梅与曾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德兴至今没有履行(2017)粤5303民初19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归还借款本金12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杨江梅。经查,被执行人曾德兴在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平洲支行的账号有存款6314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德兴所有的在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平洲支行账号的存款63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国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忠励陈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