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袁南冰与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南冰,傅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598号之一原告:袁南冰,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滨江城市。被告:傅强,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袁南冰与被告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袁南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南冰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章六虎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