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泽卫、刘彤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泽卫,刘彤宙,黄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445号申请执行人孙泽卫,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彤宙,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黄爱平,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2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