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丽与苏高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苏高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170号原告杨丽,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住睢县。被告苏高展,男,现年35岁,住睢县。原告杨丽与被告苏高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丽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公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