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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孟瑶肖像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孟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03室。法定代表人杜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凌云,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瑶,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淑芹,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孟瑶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141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网络服务器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孟瑶对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孟瑶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