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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7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陆飞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陆飞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隆基起重装卸有限公司,邹城市顺水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宝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维东,张友福,苗存英,孙喆,初清国,石玉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889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邹城市陆飞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铁山路中段路西,组织机构代码55224044-0。法定代表人:张维东,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隆基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北兴路中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5747356-3。法定代表人:张友福,经理。被申请人:邹城市顺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东门外拐角胡同10号,组织机构代码67924326-X。法定代表人:孙喆,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宝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麻疸村西,组织机构代码55653487-6。法定代表人:朱祥吉,经理。被申请人:张维东,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申请人:张友福,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申请人:苗存英,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申请人:孙喆,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申请人:初清国,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申请人:石玉霞,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城市陆飞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隆基起重装卸有限公司、邹城市顺水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宝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维东、张友福、苗存英、孙喆、初清国、石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