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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梁春宇与李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宇,李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318号原告:梁春宇,男,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告:李成,男,汉族,住吉林榆树市。梁春宇与李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春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春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春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春宇负担。审 判 员 苏革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长军书 记 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