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新华、董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新华,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363号之一申请人:程新华,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现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董军,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申请人程新华与被执行人董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支付申请人赔偿款26534.04元,受理费243.50元,案件执行费2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军在中国建设银行泾县支行账号为17×××57内存款人民币26685.5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巢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