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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执33号申请执行人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罗能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石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2777弄27号全幢厂房的查封。经审查,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2777弄27号全幢厂房作为担保,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查封了该厂房。现本院作出的(2016)宁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数额已经确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除查封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2777弄27号全幢厂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秉俊审判员  蔡子英审判员  王 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