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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某、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7年12月19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桂0521民终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陈逸轩抚养费5000元及车辆折价款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陆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