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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固镇县刘集镇好又多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刘集镇好又多蔬果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18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镇县刘集镇好又多蔬果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刘集镇刘集街,经营者陈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固镇县刘集镇好又多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 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