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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督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杜英与周厚英魏久安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英,魏久安,周厚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154民督61号申请人:杜英,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魏久安,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周厚英,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杜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杜英称,魏久安与周厚英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魏久安、周厚英因工程项目找其借款共计30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魏久安、周厚英于2014年5月18日出具的借条一份,现要求被申请人魏久安、周厚英给付申请人杜英借款本金300000元。同时,被申请人魏久安、周厚英支付利息至2014年5月18日,后未给付利息,申请人杜英现自愿放弃要求被申请人魏久安、周厚英支付剩余利息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魏久安、周厚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杜英借款本金300000元。申请费1933元,由被申请人魏久安、周厚英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