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肖红娟与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娟,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红娟,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朱家岗居委会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彭华。申请执行人肖红娟与被执行人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7)第166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7)第166号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