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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宇与邹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邹品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6228号原告:王宇,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被告:邹品文,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原告王宇与被告邹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品文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9日,原告通过叶某认识被告,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2015年6月19日归还。叶某作为担保人亦在借条上签字。原告将现金10万元交付被告,被告出具收条,并将被告时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鱼临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交予原告。后被告未能还款。被告既未参加庭审,亦未作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王宇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用于餐厅周转。餐厅位于朝阳区×××路×××号楼×××号。于2015年6月19日归还。手机×××。”被告并在借条下方手书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宇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内容清楚明确,并出具收条认可实际收到借款,故本院据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品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宇借款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286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邹品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劼人民陪审员  毛振宇人民陪审员  方国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曼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