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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801号原告孙某某,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春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