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801号原告孙某某,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春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