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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郝金祥与赵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金祥,赵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837号申请执行人郝金祥,乾安县人。被执行人赵力国,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郝金祥与被执行人赵力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本件与原本一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