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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黎霞、于广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黎霞,于广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魏黎霞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于广臣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魏黎霞与于广臣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3900元,执行费5257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南何庄农工商公司处债权给与强制执行,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富平审 判 员  孙洪良代理审判员  夏浩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