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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星星与丁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星,丁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23民初2952号原告:张星星。被告:丁红伟。原告张星星与被告丁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纪明龙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星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红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星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2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丁红伟于2017年3月23日、2017年3月26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2日、2017年4月15日以资金短缺为由在原告处分五次借款42000元,后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如诉求。被告丁红伟未到庭也未予答辩。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五张。分别载明:“今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本人现金已全部收到(2月份),借款人:丁红伟,2017.3.23,香格里拉10幢2单元503室,152××××3430”;“今借到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注:收到转账肆仟肆佰元整(¥4400),现金陆佰元整(¥600),(月息贰分),今借人:丁红伟,2017.03.26”;“今借到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本人全部现金已收到(月息贰分),今借人:丁红伟,2017.03.31”;“今借到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本人全部现金已收到(月息贰分),今借人:丁红伟,2017.04.12”;“今借到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本人全部现金已收到(月息贰分),今借人:丁红伟,2017.04.15”。合计人民币42000元,后原告张星星多次向被告丁红伟索要未果,遂引起本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星星和被告丁红伟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丁红伟作为借款方在原告催要后,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其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红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星星借款4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给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丁红伟负担(此款原告张星星已垫付,被告丁红伟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纪明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名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